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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呼财税〔2021〕11号
2021-07-19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2044XM/2021-01099主题分类财政;税务
发文机构市财政局文 号呼财税〔2021〕11号
成文日期2021-07-19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旗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附件内财税规〔202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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